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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动态    热烈祝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新版网站隆重上线!    2008年4月16日,卢修永律师参加台州市委副书记朱贤良主持的全市律师教育整顿动员会议。    2008年4月25日,卢修永、罗永华律师分别陪同路桥区纪委书记及副区长信访接待。    2008年6月1日,卢修永、姜国贞律师参加路桥司法局组织的法律咨询活动。    律师监督电话:82421876    2008年7月17日,卢修永律师陪同路桥区委书记马晓晖等领导到桐屿街道接特群众来访。    2008年8月14日,卢修永律师参加路桥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立大会。
顾问合同

                         协

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洋官村大楼五楼
网址:台州法律网(www.xingce.com
传真:(057682421876 邮政编码:318050
电话:(057682295188

甲方(聘请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单位):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洋官村大楼五楼
电 话:2295188 13906574810
传 真:2421876 邮 编:318050
甲方出于企业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外部协调工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特聘请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卢修永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原则
1、无论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是否有规定,乙方将本着诚信负责的工作态度,提供及时与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
2、乙方将及时跟进与完善先进的法律服务方式与范围,并本着最惠原则给予甲方所有相关法律顾问单位同等的最优服务,而无论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是否有规定。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宗旨及目的
及时了解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最新信息,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甲方的操作行为,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1、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采取“定期走访制”与“随时联系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即乙方指派的法律顾问需认真负责,与甲方及时联系,按规定应每月到甲方走访一次,无论有无事务,均应记录在卷。
2、如被指派的法律顾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为甲方提供服务而甲方又急需帮助的,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及时提供服务。
3、乙方免费协助甲方参加涉及甲方的简单案件庭外工作和调查、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的处理。如工作量大,则甲乙双方应协商另行签订收费委托合同。
第四条、乙方指派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乙方应甲方要求为其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服务。
2、对甲方订立的有关合同审核把关,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甲方获得最大利益。
3、对甲方相关职员进行合同签订及履行、商业秘密保护与纠纷处理等实务操作进行法律指导。
4、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甲方的重大事宜、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5、乙方参与甲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提出法律意见,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6、乙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信息,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了建议。
7、参与甲方的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
8、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
第五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不得向乙方指派人员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任何信息或资料。
3、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4、甲方需处理重要事宜,应适当提前通知法律顾问,以给法律顾问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
5、甲方应保证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
2、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顾问;及时办理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3、乙方尽可能提醒甲方注意其与有关当事人及在各种事务中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而言。
第七条、其他约定
1、甲方可对乙方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作风和服务水平作出评价,如甲方对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不满意时,可向乙方负责人反映,要求该法律顾问改正或要求更换。
2、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津贴费、住宿费、餐饮费、调查费、资料费等实务性费用,由甲方按财务制度予以实报。
3、如因委托的事项需要法律顾问出庭,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按八折优惠。办案过程中的鉴定费、评估费、查档费、差旅费等所有涉及案件的费用另行据实结算。
4、如常年法律顾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本协议之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推荐其他适职律师,经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
5、在同一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乙方委派的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如二家均为顾问单位的,可由法律顾问先行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引发诉讼的,顾问律师同时回避。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费
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付清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 元(含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的差旅费)。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 壹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中止或解除。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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